浙江衢州法院全力服务保障防疫企业决胜疫情

破产不停业春节不停工——衢州法院全力服务保障防疫企业决胜疫情防控阻击战

01

开化法院开辟紧急通道,助力23家医药门店恢复经营

●恢复经营●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紧急开辟执行快速通道支持防疫企业、困难企业的九条措施》中第八条:紧急许可生产。对已被查封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允许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生产使用;对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如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可以许可恢复生产。

速报

春节前,开化县人民法院受理某医药公司的破产重整案。案件进入破产程序时,该医药公司共36家门店已有11家关门停业,剩余门店均出现货品不全、缺货等情形,面临关门停业。

“当前处于特殊时期,不能让这么多药店关门停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开化法院认为,既要保证该医药公司下一步重整计划可以实施,更要保证这些药店能够继续为县域内群众提供医疗和药品保障。考虑该医药公司目前无力自主经营的现状,开化法院决定“特事特办”。

事出紧急,开化法院立即与相关部门协调,最终确定将该医药公司现有门店全部交由开化颐年堂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经营期限为15个月。

与此同时,开化法院召集管理人及托管业主、该医药公司高管进行了专题会议,要求该医药公司必须尽其所能寻找货源,平价供应,保障民生,以实际行动支持抗击疫情。

截止目前,该药店重新恢复正常经营的门店共有23家,覆盖开化县6个乡镇及主城区8个社区,通过各种渠道维持口罩、板蓝根、消毒液、双黄连口服液等抗疫药品和物资的供应,并向社会捐赠了口罩等紧缺物资,并承诺所有药品和物资平价销售,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医药企业的社会责任。

02

龙游法院落实衢州中院“九条措施”为口罩原材料生产企业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

龙游县境内有6家参与口罩原材料生产的企业,截至2月4日,有4家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在龙游法院有9件案件未执行完毕,涉及万余元。

●专案执行●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紧急开辟执行快速通道支持防疫企业、困难企业的九条措施》中第二条:紧急专案执行。对申请执行人系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防疫诊疗机构和受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企业的案件,配齐配强执行力量,落实领导包案,开展专案执行。

速报

“按照衢州中院‘九条措施’的要求,龙游法院为所涉案件配齐配强执行团队,由执行局长包案。”龙游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祝志昌介绍说。

2月5日,龙游法院党组召开钉钉视频会,确定执行局长吴荣军包案,并马上召集执行局会议,组建了疫情防控法院执行小组与钉钉群,通过钉钉视频召开会议沟通执行联络事宜。

因受疫情影响,一些常规执行工作难以开展,执行干警们通过移动微法院、电话联系、网络查控等方式强化案件执行。同时依托与企业联合会、龙商协会共同搭建的服务企业联络站,强化与相关企业的沟通,及时掌握企业的需求与信息。在不到三天的时间里,龙游法院已有案件执结,涉及金额78万元。

申请执行人是浙江龙游的一家无纺布制造企业,其产品无纺布系口罩制造的原材料。该企业在龙游尚有6件案件未执行完毕,涉及金额万元。龙游法院通过由执行局长包案,副局长统一负责执行的方式,对该6起案件开展突击执行,现已通过网络查控方式控制了被执行人名下的10多万元存款,将尽快予以扣划。

“该企业还通过企业服务联络站向我们反映,目前公司还存在一些困难。”吴荣军说。龙游法院将严格落实“九条措施”的精神,积极协调解决。2月7日,从该公司传来了好消息,道路设卡问题得到了解决。

企业状况

1月28日(大年初四)该公司机器运作,1月29日日(大年初五)开工生产,目前日生产口罩及防护服原材料无纺布近10吨,供应给相关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提供强力支持。

附:《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紧急开辟执行快速通道支持防疫企业、困难企业的九条措施》(滑动查看全文)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紧急开辟执行快速通道

支持防疫企业、困难企业的九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市法院紧急开辟应对疫情执行快速通道,支持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和受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企业共度难关,切实为疫情防控工作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特制定以下紧急措施。

一、紧急先予执行。对为保障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防疫诊疗机构和受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而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当即立案、当即执行。

二、紧急专案执行。对申请执行人系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防疫诊疗机构和受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企业的案件,配齐配强执行力量,落实领导包案,开展专案执行。

三、紧急协同执行。对涉及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防疫诊疗机构和受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企业的跨域执行案件,统一由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

四、紧急灵活查控。对被执行人系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防疫诊疗机构,暂缓采取查控措施或采用“活封、活扣”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

五、紧急解封财产。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专项资金、专门账号和专用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六、紧急信用修复。对被限制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入破产程序的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防疫诊疗机构,如仍能正常生产经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

七、紧急暂停拍卖。对即将挂网、已经挂网拍卖的执行标的物,涉及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防疫诊疗机构,可能影响抗疫工作的,积极做好申请人工作,可以暂停拍卖。

八、紧急许可生产。对已被查封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允许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生产使用;对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如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可以许可恢复生产。

九、紧急司法救助。对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防疫诊疗机构和受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企业的涉民生案件,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市县两级法院联动救助方式,开展司法救助。

全市法院即日开通应对疫情执行快速通道,即时受理、专人专办,助力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度难关。此类紧急事项必须24小时内处理完毕,相关企业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司法服务热线及各类网络司法服务平台快捷申报。

本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不履行生效裁判,甚至抗拒执行,

挑战的是国家的法律、

破坏的是社会公平正义、

突破的是社会道德底线。

来源:衢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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