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违治乱柯城在行动全体柯城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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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我区召开农村工作会议暨农房整治工作动员大会,正式启动农房整治工作。全区上下严格按照“两个先行”“三个带头拆”“五个必先拆”行动原则,把“拆违治乱”作为乡村大花园建设的“牛鼻子”工程,坚持系统作战、体系重建、干部带头,掀起了农房整治高潮。截至6月13日,我区累计拆违宗,面积13.98万平方米。各村主职干部拆违完成率达%;其他村两委干部拆违完成率达%。

我区农房整治下一步如何推进?城市规控区外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如何分类处置?农村宅基地怎么收回?小编都给你整理好了,请看——

一、行动目标

按照“无违建+大花园”的工作目标,牢固树立“三生四宜”理念,紧紧扭住拆违治乱这一大花园建设“牛鼻子”工程,加快形成农房整治提升有效机制,高水平推进乡村大花园建设。

二、行动原则

(一)两个先行

1.调查摸底先行。各乡镇充分发挥村级网格作用,配强、配好网格力量,落实“一长三员”网格人员,结合农房确权登记和农房信息调查录入,地毯式、全覆盖开展违法建筑调查摸底,确保村不漏户、户不漏项,建立“一户一档一策”“一村一图一表”。

2.舆论引导先行。树立自拆的先进典型,正面宣传、正面引导、正面发声,形成浓厚的拆违治乱氛围。坚持正面宣传与曝光相结合。在《今日柯城》《柯城新闻》上设立“曝光台”,重点对党员干部和财政供养人员违建,重点区域、重要节点违建进行曝光。加强舆情管控,营造风清气正、平稳有序的拆违治乱舆论氛围、社会环境。跳出柯城看柯城、立足柯城看柯城,选取典型村、先进村,组织乡、村、网格三级人员考察学习,开拓眼界、转变观念。

(二)三个带头拆

1.村支部书记、村民主任必先拆、带头拆;

2.区机关党员干部、财政供养人员及直系亲属带头拆;

3.“两代表一委员”,村两委成员及其他村级组织成员带头拆。

(三)五个必先拆

1.一户多宅必先拆;

2.D级危房以及影响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必先拆;

3.附属用房有碍观瞻,影响交通、安全的必先拆;

4.临时建筑超审批期限,不符合规划的必先拆;

5.省、市交办督办,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查实的必先拆。

三、行动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25日-5月20日)

结合全省“农房信息调查录入”工作,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农房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调查核实。查清户主信息、区位坐标、建造时间、建筑面积、是否违建及违建情况等方面内容,逐一梳理户情,一户一档、分类造册,做到户情明、底子清。所有调查摸底内容经网格员、村干部、乡镇干部签字确认后,张榜公示。

(二)重点推进阶段(5月1日-6月30日)

以“三个带头拆”为拆违治乱蓄势、造势,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引导他们主动自查排摸、主动填报信息、主动拆除整改,拆出样板、拆出示范,打开拆违治乱工作新局面。

(三)全面铺开阶段(7月1日-11月15日)

按照“法治、德治+自治”“自拆、助拆+强拆”“全域、连片、沿线+整村推进”的原则,全面整治各类违法建筑。集中时间精力,加大重点村、集镇所在地村,以及沿路沿线重要节点村的违法建筑拆除力度,形成声势气势、因势利导,营造浓厚的拆违治乱氛围。

四、行动保障

(一)政策保障。区财政统筹安排拆违治乱专项资金,及时兑现无违建创建考核验收奖励,危旧房治理改造等政策性补助。对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形成的一户多宅,经各级处罚的各类附属用房,拆除后予以适当奖励。三改一拆分类处置罚没收入80%返还到村,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经费。整合政策资源,保障拆违治乱专项行动顺利推进。

(二)制度保障。全区上下要充分认识拆违治乱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乡镇的主体责任,村级组织的主体作用,村民的主体意识,敢打必胜、铁肩担当、全力推进。要结合乡镇、村实际,制定行动方案,强化责任担当,挂图作战、倒排时间、传导压力,坚定不移的打好拆违治乱攻坚战。要分阶段召开推进会,确保调查摸底、重点推进、全面铺开三个阶段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农民建房服务管理体系及风貌提升组要会同区督考办按照作战图、时间表,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对月度督考末位的乡镇,区主要领导一月一约谈。督考结果与乡镇(街道)奖补资金安排、年度综合考核相挂钩,与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相挂钩。

(三)纪律保障。制定出台严明纪律确保拆违治乱工作顺利推进文件,加强执纪监管,为专项行动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对党员干部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要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点名道姓公开曝光,形成震慑;对在工作中提出无理要求、漫天要价,阻挠、干扰、抗拒或煽动等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组织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组织保障。在区委推进全域综合治理建设乡村大花园工作领导小组集中统一领导下,落实区领导联乡包干拆、乡镇组团包村拆、村两委联网拆、党员联户包干拆的要求,分解任务、下传压力,“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肩上有指标”。农民建房服务管理体系及风貌提升组集中办公、实体运作,统筹协调,指导乡、村两级抽调精干力量,组建拆违治乱长干队,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打好拆违治乱组合拳,确保拆违治乱驰而不息、重重落地。

附件:

1.柯城区城市规控区外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理指导意见(试行)

2.柯城区农村宅基地收回指导意见(试行)

附件1:

柯城区城市规控区外农村集体土地

“一户多宅”分类处理指导意见

(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和农民建房管控,提升农村特色风貌,推进乡村“大花园”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每户建筑占地符合我区农民建房限额标准。对合法“一户一宅”农村住房,由户主作为代表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的“户”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本村常住户(寄户除外)。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由村两委集体根据认定标准,报乡镇审核确定。

第三条“一户一宅”的认定:

1.父母应随农业户口子女申请建房,四世同堂的可分两户。

2.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年满22周岁的儿子可单独分户。

3.有两个及以上女儿,入赘招婿的女儿可单独分户,外嫁女(与父母共同生活)不能和父母分户。

4.干部、职工的配偶为农业户口,且没有享受公房、集资房、货币分房等房改政策的。

5.其他特殊情形,按村规民约讨论决定后报乡镇审核,经公示后认定。

第四条“一户多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

第五条“一户多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1.合法取得“一户多宅”的认定:①年1月1日以前(不含年1月1日),农户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②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住宅,又继承父母等合法拥有房屋的;③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住宅,又购买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的;④经审批保留的房屋。

对上述情形,要引导、鼓励村集体建立有偿退出机制。

2.违法“一户多宅”的认定:①农户易地新建住宅,旧宅未按规定拆除的;②农户拆除旧宅,原址新建住宅,旧宅未按规定拆除到位的;③已享受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政策的,旧宅应拆未拆的;④已有一处农村住宅,未经批准又新建住宅的。

3.对违法“一户多宅”的处理:建新未拆旧的,必须拆除旧房。未批先建的,农户可按规定保留一处房屋,其余房屋必须拆除。

第六条附属用房处理办法:

1.下列情形的必须先行拆除:①主房建筑占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超30平方米以上的;②集镇、沿路沿溪沿线的;③年久失修、破烂不堪以及与主房、周边村庄环境风貌不协调的;④影响公共交通、消防安全的;⑤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主动腾空、拆除附属用房的,可按占地面积不高于元/平方米予以奖励。如经各级处罚的,按票据额度予以退还。

2.有下列情形的可暂缓拆除:①主房建筑占地面积加附属用房占地面积未超过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②主房与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之和未超过该户人均50平方米标准的。

第七条列入省级历史文化村落和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的村庄,按保护规划实施,农户旧宅属于保护建筑的,不在整治范围。其他具有一定保留利用价值的旧宅,经乡镇、规划、文保部门认定,可不予拆除,但应当由村集体收回。

第八条主动拆除逾期临建的,具体奖励标准由乡镇自行制定。

第九条城市规控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理参照执行。

第十条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柯城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柯城区农村宅基地收回指导意见

(试行)

为助推乡村振兴,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释放农村沉睡资产,创新农村宅基地收回机制,壮大村集体经济组织,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性权利,振兴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坚持政府引导、村为主体、政策鼓励、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城市规控区外的农村宅基地范围按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方法予以推进。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宅基地收回的责任主体,采取统一收回、统一处置、统一开发。

第三条收回宅基地主要包括一户多宅占用的宅基地以及村庄边界范围内的存量宅基地。

第四条宅基地的收回分为三种方式:货币补偿收回、宅基地置换收回、股份制改造收回。

(一)货币补偿收回

对于下列情形,要引导、鼓励村集体建立有偿推出机制,可按建筑面积不高于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予补偿。

年1月1日以前(不含年1月1日),有二处及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已合法取得一处住宅,又继承父母等合法房屋的;已合法取得一处住宅,因购买、调剂、并入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房屋的(除“应拆未拆”外);经审批保留的;

对于下列情形,能积极配合农房整治,自愿腾空、拆除原有旧房后退还宅基地的,按房屋占地面积不高于元/平方米予以奖励。

农户易地新建住宅后,旧宅未按规定拆除的;农户拆除旧宅,原址新建住宅但旧宅未按规定拆除到位的;已享受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政策的农户,旧宅应拆除但未拆的;已有一处农村住宅,未经批准又新建住宅的。

主动腾空、拆除附属用房的,可按附属用房占地面积不高于元/平方米予以奖励;如经各级处罚的,按票据额度予以退还。

对主动腾空、拆除原有旧房、附属用房,并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美化绿化的,乡镇(街道)可给予农户或村一定奖励。

(二)宅基地置换收回

愿意进行宅基地置换的,可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50%,在乡镇集聚点置换公寓。

(三)股份制改造收回

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可以确定股权,在合作经营、委托经营收益中按股份分红。

第五条宅基地收回的,凭收回协议办理土地证注销,没有保留价值的房屋一律拆除。拆后宅基地按照宜建则建、宜绿则绿、宜垦则垦的原则予以利用。有保留价值,审批保留的,可以调剂使用、开发经营。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符合规划、布局优化、集约节约的原则,有序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产生的指标优先用于农村产业发展、农房建设、村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区政府按6万元/亩补助,节余调剂使用的,按20万元/亩补助。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退出的宅基地用于自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项目,推进乡村休闲旅游等产业发展;建设道路、供水设施、停车场、厕所、垃圾污水处理、游客综合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等公益事业。

第八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权属登记到村的情况下,经乡镇审核,达到条件的需经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统一发布租赁信息,将保留的房屋连同宅基地以一定期限租赁给其他单位、个人,兴办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租金标准和收取方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投资建设方约定。租赁期满后,地上附着物依合同约定处理。在保留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农户可将自有合法的空闲农房和宅基地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租赁、经营,获取租金。租金标准和收取方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约定,租赁期满后,地上附着物依合同约定处理。

第九条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收回的房屋连同宅基地以一定年限与工商资本、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合作联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取收益可按“保底收益+分红”等方式,合作联营年限控制在20年以内。合作联营的审查、发布与租赁方式相同。

第十条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在项目论证通过后,按可复垦面积折算补助额的20%作为启动资金预拨到村。

第十一条在退出宅基地同时,保留在农村的山林、土地承包权、自留山、自留地,继续享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分配权并履行义务(被录用为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除外)。

第十二条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农村住宅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柯城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来源于区委办、区府办

制作责编/李诗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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