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古城双修今起入户调查如何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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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古城双修”?“古城征收”的范围如何?补偿安置方式有哪些,怎么结算?子女入学政策呢?今天开始,柯城区将开展市区古城双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和意愿征询工作。有问题的住户,可以到征收工作办公点咨询哦。

  今起,入户调查

  昨天,柯城区住建局发布了《关于衢州市区古城双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和意愿征询的通告》,将对年1月11日柯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衢州市区古城双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入户调查登记,并同时开展意愿征询工作。

  1、调查登记时间

  年4月9日-5月3日(上午8:30-晚上21:00)

  2、需提供的材料

  工作人员按上述时间上门调查登记,届时请你们(被征收人)提供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请予以配合:

  (一)私有房屋的,个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单位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公有房屋的,应提供公房租赁合同或租赁证、户口簿、身份证等;

  (三)有以下情况的,另需提供:1.房屋产权人不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的,应当提供可联系到本人的现住地址、联系方式;

  2.房屋产权人中有户口不在本地的配偶,应提供配偶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材料;

  3.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

  4.未经登记、未明确用途和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应于调查登记期限内,按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办法》(衢政办发﹝﹞40号)的规定,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认定所需的相关材料;

  5.委托他人办理征收具体事项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资料。

  3、其他事项

  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家等候调查的居民或单位,请于年5月3日前拨打以下联系电话预约或带齐相关材料到现场办公地点补办登记手续。

  房屋征收指挥部:衢州市人防路16号(原市人防办)

  现场办公室地点:衢州市人防路16号(原市人防办);衢州市县学街15号(建设银行二楼)。

  联系-;监督-。

  致征收范围内居民一封信

  今天,柯城区住建局发布了《致市区古城双修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的一封信》,并专门印制了宣传手册——

  01什么是“古城双修”?

  答:“古城双修”是指以生态修复、城市修补为主,通过三年努力,实施十大工程,补齐南孔古城短板,提升城市品质和核心竞争力,加快产城人文融合,推动南孔文化重重落地。

  因“古城双修”需要,将先行启动衢州市区古城双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下简称“古城征收”)。

  02“古城征收”的范围?

  答:“古城征收”范围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衢州市区古城双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03“古城征收”的主要工作流程?

  答:主要工作流程是:①征收范围公告;②入户调查、征求意见;③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④房屋征收决定公告;⑤签订征收补偿协议;⑥房屋腾空交付拆除。

  04入户调查时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古城征收”启动后,请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组入户调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私有房屋的,个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单位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公有房屋的,应提供公房租赁合同或租赁证、户口簿、身份证等;

  (三)有以下情况的,另需提供:①房屋产权人不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的,应当提供可联系到本人的现住地址、联系方式;②房屋产权人中有户口不在本地的配偶,应提供配偶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材料;③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④未经登记、未明确用途和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应于调查登记期限内,按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办法》(衢政办发﹝﹞40号)等规定,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认定所需的相关材料;⑤委托他人办理征收具体事项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明材料;⑥其他相关资料。

  被征收人还应协助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勘。如因资料提供不实,或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05“古城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哪些,怎么结算?

  答:(一)补偿安置方式有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

  衢州市区古城双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安置房区位示意图

  △安置点一:南湖广场西侧地块+南湖广场东北侧地块,具体安置房源情况另行公布。

  △安置点二:西区恒大御景半岛西侧地块,在该地块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配建或回购部分住房作为安置房,具体安置房源情况另行公布。

  (二)产权调换结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实行价差结算。

  (三)住宅产权调换结算优惠:①安置房面积等同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优惠价结算;②安置房设置电梯的,每户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上浮安置面积,其中:电梯公用部位面积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不支付房款,其余面积按元/㎡结算;③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上浮后安置面积仍不足60平方米,可按优惠价增购至6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优惠价以安置房评估价下浮20%计。)

  06选房原则如何?

  答:“古城征收”为鼓励被征收人早签约、早腾空,按照先签约且按期腾空先选择的原则进行选房,具体选房细则另行公布。

  07被征收人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答:被征收人主要可获得以下补偿:

  (一)房屋价值补偿(具体由评估公司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二)房屋装修、附属物的补偿(具体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三)搬迁费补偿;

  ①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以内(含60㎡)的,按元/户计发;建筑面积超过60㎡的,超过部分建筑面积按10元/㎡计发。

  ②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械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其搬迁安装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确定。

  ③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迁往周转房时支付其搬迁费,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应当再次支付;选择货币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费。

  (四)临时安置费补偿;

  ①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每户每月不足元的,按元计发。

  ②非住宅房屋: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4‰计发,计算后每月每户不足元的,按元计发。

  ③计算时间: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从其搬迁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选择货币安置的,按12个月支付。

  (五)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在征收决定前,如遇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08被征收人可以获得哪些奖励和补助?

  答:符合相关奖励条件的被征收人,可获得下列奖励和补助:

  (一)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调查、评估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调查、评估工作,且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的,按户给予分段累计奖励:房屋建筑面积在㎡以下(含㎡)的,给予每户00元的奖励;房屋建筑面积在㎡以上且在㎡以下(含㎡)的部分给予50元/㎡奖励;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以上的部分给予25元/㎡奖励。

  (二)按期腾空搬迁奖励;

  ①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腾空搬迁之日分段计算:起始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31日至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元/㎡给予奖励。超过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搬迁腾空的,则不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算。

  ②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搬迁腾空之日分段计算:

  商业用房:起始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31日至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元/㎡给予奖励。

  其他非住宅:起始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31日至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元/㎡给予奖励。

  (三)单元和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

  为促进房屋的整体及整片拆除,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人另行给予单元和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被征收人房屋按居住单元和楼幢为单位,没有单元和楼幢的按自然区间划分组片。一个单元(或组)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单元(组)签约奖励00元;一个楼幢(或片)房屋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再给予楼幢(片)签约奖励00元。

  单元(组)、楼幢(片)划分将与征收调查结果一并公示。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房屋征收部门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20%给予奖励。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为非国有资产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10%给予奖励;2、被征收房屋为企业所有的,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10%给予奖励补助。

  (五)购房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4个月内,以自己名义或以其子女名义用货币补偿资金在衢州市区购买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作为安置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凭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新购不动产查询记录以及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3%给予购房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的3%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六)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取消相关奖励。

  在征收决定前,如遇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09未经登记、未明确用途和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认定程序如何?

  答: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未明确用途和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由“联合确认小组”依法据实进行认定。主要认定程序如下:

  (一)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有效证明资料;

  (二)根据有关历史档案资料、测绘资料以及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资料,由“联合确认小组”进行初步认定。初步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三)被征收人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或确有新的证据证明初步认定结论有误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联合确认小组”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答复。

  10“古城征收”子女入学政策?

  答: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证明以及相关户籍证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子女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五年内可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学区或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学区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11“古城征收”政策、信息、资料如何查询?

  答:(一)被征收人可到各征收网格小组或征收现场办公室咨询相关房屋征收政策。

  (二)征收现场办安装了电子触摸屏,征收范围内居民可在电子触摸屏上查询政策法规、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公告、被征收房屋信息、评估结果、签约情况、办理指南、监督举报等一系列房屋征收信息。

  (三)涉及“古城征收”相关信息,可   (四)还可在入户调查时提供手机号码接收征收相关信息。

  ★“古城征收”具体政策以柯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为准。征收政策由柯城区市区古城双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征收工作办公点

  衢州市县学街15号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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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市县学街15号四楼

  刘家巷1幢、4幢+平房、下街85、87幢、县学街综合楼、钟楼巷14、16幢、化龙巷66、72、75、76、77、78、79、81、82-1、-2、-3、83、87、88、89号、和平巷8-18、8-副18、20、22、24、26、32、34、38、40-1、40-2、40-3、42、44号、白果巷4、5、副5、6、7、9号、北门街28号、钟楼巷8号

  衢州市人防路16号

  府东街幢、蝴蝶路20、22、24、26、28、-1、-2、幢一单元、幢二单元、、幢、人防路6、8、10、副10、12、14-1、14-2、18幢、体育场路1-3幢、劳动路、幢、非住宅组

  来源:柯城发布、衢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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